石景山文联曲艺家协会简介
石景山区曲艺家协会,成立于2004年8月27日。是区文联领导下的由全区曲艺
艺术家、有一定造诣的工作者、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区文联广泛
联结曲艺艺术家和广大曲艺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北京市曲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石景山曲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
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通过开展曲艺交流、
创作、研讨、进行人才培训、深入基层采风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致力于繁荣和发展
我区的曲艺事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而努力奋斗。
成立以来,积极组织会员围绕我区反腐倡廉、预防青少年犯罪等工作开展了曲
艺作品创作,演出活动。组织会员深入学校、社区、部队为基层群众辅导、演出。
注重培养青少年曲艺人才,承办了全区首届“歌华有线杯”青少年曲艺大赛。并在
2家小学建立了曲艺辅导基地。在区老干局活动中心建立了老年曲艺活动基地。
石景山文联曲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石景山区曲艺家协会。
第二条 :石景山区曲艺家协会(简称石景山曲协),由石景山区曲艺艺术家、有
一定造诣的工作者、爱好者自愿结合的群众社会团体,是联系曲艺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石景山曲协的宗旨是,石景山曲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团结石景山区的曲艺家,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曲艺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和促进石景山文艺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在石景山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的领导下,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主管单位石景山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创作曲艺作品;进行业务交流、学习、研讨。
(二) 组织本团体演员深入学校、社区、部队演出或各类晚会活动;
(三) 培训青少年曲艺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造诣或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
业余曲艺作者、表演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有两位会员介绍
(二) 由团体主要负责人与申请入会者谈话,考察本人创作或表演水平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
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
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适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
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表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
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指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本团体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 负责对外联络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
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文联下拨经费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
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
主观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观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8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